海南省商务厅去年发出7号文件明确规定委托人不得收取保证金(简报209期

2008-01-25

对于委托人是否可以收取保证金问题,各省市拍卖业代表20079月下旬,在海南召开的全国拍卖行业联席会议上展开了热烈讨论。发言的同志一致认为,委托人向拍卖人收取保证金容易引发拍卖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拍卖交易失去“三公”原则,并给拍卖企业造成工作被动,导致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必须坚决制止。

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还在会上送发了海南省商务厅琼商务运[2007]7号文件。该文件第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委托人不得向拍卖人收取或变相收取用于确保拍卖成交的保证金或违约金。此文发到了全省商务、拍卖系统与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有效地遏制了委托人向拍卖人收取保证金问题的发生。

(明月)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电话
  • 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