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按期支付成交价款,要求拍卖人返还其竞买保证金是否合理?

2008-10-15

问:买受人在竞买时做出错误判断,在买受后以种种借口违约,不按期支付成交价款,且以拍卖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拍卖人返还其竞买保证金是否合理?

答:根据《拍卖法》的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的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拍卖公司在竞买协议中声明对标的物存在的瑕疵不予担保的,可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已经构成违约。拍卖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对其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摘抄《中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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