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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解答(简报230期)时间:2008-05-13 我省2005年至2006年开展拍卖市场整顿后,又有个别拍卖企业在异地设立办事处、联络处之类的分支机构,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今年以来,省拍协秘书处接到不少来函来电话,询问有关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拍卖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在清理整顿后是否有新的规定? 没有新的规定。对待自发、非法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仍按清理整顿时的处置办法一律取缔,禁止从事非法拍卖经营业务活动。 (二)各州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否有权批准拍卖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因此,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初审职责,但州市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无批准拍卖企业组建分公司的职权。只有经省商务厅批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能是合法经营的拍卖企业。 (三)拍卖企业设立公分支机构有哪些条件?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11条列举了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六个条件。其中,第(一)项规定,要“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第(三)项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要达到这些条年是不容易的。 (四)目前全省有多少拍卖企业被批准设立了分支机构? 目前我省还没有一家拍卖企业被批准设立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之类分支机构。
(省拍协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