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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如何拓宽拍卖市场?(拍卖简报159期)时间:2007-05-08 《物权法》如何拓宽拍卖市场?
学习《物权法》之三 《特权法》肯定了“拍卖”交易方式的法律地位,扩大了拍卖标的类型范围,拓宽了拍卖市场。 (一)《物权法》对需要分割的财产,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价款后予以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00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价值的,应当对折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二)《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采取拍卖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该法第133条还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 (三)《物权法》第57条对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损失要负法律责任的明确确定,使更多国有资产的转移采用拍卖方式。 (四)《物权法》对抵押质押财产转让采用拍卖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95条规定中,对可以移动的 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因质押或者留置导致需要变现处分时,可通过拍卖方式得以实现。和《担保法》相比,增加了可用作担保的财产品种,这意味着更多的担保财产需要拍卖。该法第220条中明确做出了通过拍卖的形式加以转让的规定,说明竞价拍卖这种方式已成为普遍认同的转让方式。 《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明确的物权是拍卖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加上通过拍卖形式实现物权转移的明确规定,为拍卖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明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