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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行业佣金收取比率暂行规定(湘拍协[2006]02号)时间:2008-12-29 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拍卖企业佣金标准收取秩序,制止拍卖企业之间通过降低拍卖佣金恶意竞争的不正当行为,维护拍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参照外省、市有关做法,特对拍卖佣金比例作如下规定,请各拍卖企业遵照执行。 一、国家及中央部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没有第一项中所规定的,拍卖人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比例各按以下标准: 1、动产类:200万元以下部分按5%收取;201万元—500万元部分不低于4%;500万元以上部分不低于3%的标准。 2、不动产类:500万元以下部分按5%收取;501万元—2000万元部分不低于4%;2001万元—5000万元部分不低于3%;5001—1亿元部分不低于2%;1亿元以上部分不低于1%的标准。 三、文物、艺术品及有关无形资产拍卖佣金,委托方、买受方按不低于10%的标准收取。 四、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向委托方按约定收取费用,未作约定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收取。 以上规定经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