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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通讯员条例》的通知(湘拍协[2007]20号时间:2007-08-07
关于印发《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通讯员条例》的 通 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第二十一次会长秘书长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通讯员队伍已组建完毕,并制定《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通讯员条例》,业经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实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2007年8月1日
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通讯员条例 为促进行业发展,加强业内信息沟通,特制定本条例: 一、省拍协通讯员是热心新闻事业具有一定写作能力,经省拍协审核认可,并被授予《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通讯员证》的业内人士。 二、通讯员以宣传、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建设为宗旨。 三、通讯员以真实、客观地报道行业信息,反映企业诉求,促进行业自律,为行业规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为已任。 四、本协会成员单位对通讯员的采访应予大力支持。请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通讯员的采访给予热情接待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通讯员至少每二个月投稿一篇,一经协会采纳将在“湖南拍协网”优先刊登。 六、被采纳刊登的稿件,由协会给予一定的稿酬。 七、通讯员自动放弃或被免除通讯员资格的必须上交《通讯员证》并在省拍协网站上向业内公布。 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2007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