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南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联合修改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我们是分布于全省十四个州、市的拍卖企业,对国有产权进行拍卖交易一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主营业务之一。贵办近日在网上公布的《湖南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我们仔细研读后,认为不少重要的条款和内容或者没有表述清楚,或者没有写进去。
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共同市场,是所有有资格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大家的市场,决不能也不应该沦为某一个机构或机构集团(联合体)的垄断市场。否则就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的建立有序竞争、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为此,我们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则的规定,联合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同时我们强烈呼吁贵办组织有相关部门和行业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让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有充分的平等的话语权。
1、按照现行法律要求,《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拍卖是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首选方式。
2、《管理办法》中应当规定以拍卖方式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则中关于拍卖的规定组织实施。
3、《管理办法》中应当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才是国有产权拍卖交易合法的实施主体,其他交易机构不得组织拍卖活动,同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明确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4、《管理办法》中应当规定凡是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公布拍卖机构会员名单,由产权转让方自主选择拍卖机构,建立委托拍卖关系。还没有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允许产权转让方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建立委托拍卖关系。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指定拍卖代理机构,也不得强行要求与拍卖代理机构联合署名拍卖,从中谋取不当得利。
5、为实现公平、正义,杜绝行业不正当竞争并防止新的腐败发生,建议《管理办法》中规定凡是实行会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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